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船只排污威胁长江1.4亿人饮水 人大代表建议尽快

近年来长江流域废污水排放量增幅减缓,河流水质总体保持良好状态,长江干流和省界水体水质有所改善,但局部城市江段和部分支流、湖库水域污染依然严重。立法如何确立重点保护制度,维护长江“水安全”?全国人大代表2015年“关于加强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的调研报告”发布。报告显示,长江水道因船只污染物排放对沿线近500个取水口造成威胁,建议加快立法,建立相关制度保障长江流域水资源。

长江流域是我国人口密度最高、经济活动强度最大、环境压力最严重的流域之一,航运事故已对水源安全构成重大威胁。调研报告显示,长江水道承担了沿江地区85%的大宗货物和中上游地区90%的外贸货物运输量。长江沿线共有生活和工业等各类取水口近500处,涉及人口约1.4亿人。近500处取水口大都为开放式水源地,抗风险能力较差。

据长江海事局统计,1988年至2009年间,辖区内共查处船舶污染事故367起,其中重大事故23起。在重大事故中,发生油类污染事故16起、化学品污染事故7起,导致溢油近1500吨、化学品泄漏1400多吨。其中还未包括各类船舶因随意向长江倒泄垃圾、油污引起的水体污染。

污染物集中排放对长江沿线近500个取水口造成直接威胁。2010年以来,因撞船等船舶事故,上海青草沙水源地采取预防性关闸、停止取水达16次,威胁到黄浦江水源地的有8次。为此,调研报告建议,全国人大常委会抓紧启动立法调研,尽快制定《长江法》,立法重点确立相关保护制度,比如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基金制度等。

流域性水污染事故极易形成跨界水污染公共安全事件,而流域性水污染事件巨额损害赔偿往往无法得到足额赔付,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。调研组建议,通过立法确立水污染责任保险制度,明确流域内的排污单位和运输船舶根据环境安全的需要,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。 调研组还建议建立长江流域生态补偿制度,以跨地区界断面的水质监测数据为依据,确定具体水质标准,上游水质达到或者优于这一水质标准的,下游予以补偿;上游水质劣于这一水质标准的,上游应予赔偿。

调研组建议《长江法》中引入《环境保护法》中的“按日计罚”制度,对于连续性违法行为实行“按日计罚”,以增强法律的威慑力。对一些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或者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事业单位,除对当事单位进行处罚外,还可以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相应的罚款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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